清算程序造句
例句与造句
- 特别清算程序中债权人能够参加清算程序。
- 第一百三十七条别除权人行使其权利不受破产清算程序的约束。
- 合伙人的债权人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在各合伙人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地位平等。
- 有别除权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依破产清算程序行使其权利。
- 董事会宣布解散合营企业,必须制定清算程序和原则,并成立清算委会。
- 用清算程序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第三部分一一公司清算的程序.本部分主要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对公司清算程序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分析
- 本所被法院指定为大型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组专业人员,为破产清算程序债权债务的清理提供法律支持。
- 有别除权的债权人行使别除权,而未能完全受偿的,就其未受偿债权部分,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行使其权利。
- 第一百五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案件终结后,对债权人未依破产清算程序受偿的债权,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后5日内将公司开始清算程序的情况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
- 第一百九十八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 第五十三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 (四)工资、税款债权的优先权性质。 《破产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税款较之于普通的破产债权而言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获得优先的地位。
-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其破产债权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各合伙人的破产清算程序中行使权利。
- 在立法、司法、学理、主体上的不足分别表现为:清算立法思想落后,不适应当代公司法改革和发展趋势;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清算和解散制度不健全;清算人制度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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